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天然氣裝置申請單 用戶號碼: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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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章程摘錄
第四 條 凡用戶申請瓦斯裝置之新設、增設、改裝、拆除、表位遷移、過戶、啟用、中止、停用、恢復或變更用途、均應事先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手續。
第六 條 用戶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裝置工程,表外管應由本公司負責施工,表內管得由本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辦理之。
第七 條 用戶委託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工程,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 檢具設計圖及工程材料規格送本公司認可後,始得施工。
二、 完工後,檢附管線竣工平面圖及立體示意圖,通知本公司進行檢查。
三、 經檢查確定安全無虞,發給合格證明後,始得供氣。
第 十 條 緊急遮斷設備裝置用戶得委託本公司或合格之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裝置及維護,其裝置及維護費用由用戶負
擔。
第 十四 條 本公司為用戶安裝之計量表燈數,係依用戶申請時所提供裝置使用天然氣器具之最大同時使用量而定。本公司向用戶每月計收之基本費,按其計量表燈數,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標準收費如下:
(一)機械表(一般表): (二)微電腦表:
(1)5燈以下:60元 (1) 5燈以下:100元
(2)逾5燈至10燈以下:85元 (2)逾5燈至10燈以下:150元
(3)逾10燈至20燈以下:120元 (3)逾10燈至20燈以下:235元
(4)逾20燈至50燈以下:200元 (4)逾20燈至50燈以下:360元
(5)逾50燈:500元 (5)逾50燈:840元
用戶使用天然氣之器具,其同時使用之最大天然氣量變更時,應向本公司申請變更計量表燈數。計量表燈數變更者,其每月基本費應依前項規定調整之。
第十五 條 計量表由本公司備置,應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檢定合格封印後提供用戶使用,其產權屬本公司所有。
用戶對於計量表應善盡保管之責,不得擅自搬移、拆封、隱藏毀損或遺失,如有上述情形,用戶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六 條 本公司於裝表供氣時得向商業及服務業用戶收取天然氣費保證金,於用戶拆表停止使用時,全數無息歸還;如有欠繳天然氣費者,本公司得自其繳交之天然氣費保證金予以扣抵,仍有不足,依法進行催收。保證金額度如下:
(一)5燈:6,000元 (二)6~10燈:15,000元 (三)11~20燈:25,000元
(四)21~30燈:50,000元 (五)31~50燈:100,000元 (六)51~100燈:150,000元
(七)100燈以上:250,000元
第 十七 條 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依時抄表者,本公司得以下列方式計算用戶於計費期間之天然氣使用量:
一、 用戶自行通報計量表之度數。
二、 未通報者,參照該用戶至少前三期之平均計費度數乘以推定係數。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未能依時抄表者,本公司於該計費期間,僅能依基本費計收。
前二項用戶之實際應繳天然氣費用,於下次抄表時結算之。
用戶連續二期以上未能配合依時抄表,本公司得通知用戶約期派員補抄時,用戶應配合辦理。
第 二十 條 用戶向本公司申請使用天然氣管線、設備(包括表外管、表內管)之新設、增設、改裝、拆除,本公司得收取相關工程費用及服務費用。
前項收費項目及計算方式,依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用戶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繳費期限內,向本公司營業單位或指定之各代收機構(包括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等)繳納天然氣費及其他費用。
用戶委託金融機構代繳天然氣費及其他費用者,由本公司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於繳費期限內扣款。
用戶未依第一項所定繳費期限繳費,逾期在二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二日起至第十四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十四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含當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至繳納完畢為止。加收違約金之金額未滿五元者按五元計。
第二十七條 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對該用戶停止供氣,並得拆除計量表:
一、 損壞或更改計量表之接管、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計量表失效或失準。
二、 損壞計量表之封鉛、外殼或其保護物。
三、 本公司通知應繳納天然氣費經限期催繳仍不繳納。
四、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本公司人員執行抄表、收費或檢查天然氣管線及計量表。
五、 改裝表內管未經本公司檢驗合格,或擅自改裝表外管。
前項停止供氣之原因消失,用戶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供氣。
第三十一條 用戶管線設備有損壞、漏氣或其他異常情形時,用戶應即關閉天然氣開關,停止使用,並即通知本公司派員處理,未修復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條 用戶變更名義,應由前後用戶聯名申請之。後用戶無法與前用戶聯名申請時,得選擇以「新設方式」
或「恢復方式」單獨申請變更名義。
以「新設方式」申請者,應依現場實際狀況計收相關費用,不必負擔前用戶之未繳費用。
以「恢復方式」申請者,後用戶應明示願承繼前用戶天然氣設備使用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戶有違規行為者,除適用本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外,其涉及刑事犯罪嫌疑者,本公司得報請司法或警察機關辦理。